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勇,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9004民初1324号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勇与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鄂9004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勇经济补偿金48694.90元、2018年7月、2018年9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6月基本生活费13662元;二、驳回原告胡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勇负担5元,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