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军,杨甫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9004民初27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甫国(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田军与被告杨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9004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军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2020年9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由被告杨甫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通海口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