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定明智,陈海涛,郑斌,郑武, 武汉鑫鑫恒诚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9004民初85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鑫鑫恒诚工贸有限公司、陈海涛、郑斌、郑武:本院受理原告定明智与被告武汉鑫鑫恒诚工贸有限公司、陈海涛、郑斌、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9004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鑫鑫恒诚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定明智支付货款290600元,同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时间从2019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为止);二、被告陈海涛、郑斌、郑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定明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