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艳桃,邹宗娥,谭元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9006民初130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宗娥、谭元明:本院受理原告彭艳桃与被告邹宗娥、谭元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9006民初13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