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军雄,李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吴军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应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1年12月0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