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维,吴华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彭维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00在天门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