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好久不见咖啡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378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伊春市伊春区好久不见咖啡馆:本院对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春市伊春区好久不见咖啡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好久不见咖啡馆停止本案所涉侵权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好久不见咖啡馆赔偿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 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好久不见咖啡馆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好久不见咖啡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