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志彬,刘青,刘龙梅,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吉0104民初780号,(2019)吉0104执10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志彬、刘青、刘龙梅及不动产[1、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58号,权利证号:1060175702,丘地号4-87/1303-1(205),建筑面积82.08平方米;2、朝阳区万宝街37号3号楼,权利证号:1060175701,丘地号4-47/609-20(504),建筑面积114.12平方米;3、朝阳区红旗街3号,权利证号:1060175703,丘地号4-87/1402-2-3(506),建筑面积109.02平方米]的租赁人、抵押权人及其他各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彬、刘青、刘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104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志彬、刘青、刘龙梅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刘志彬、刘青、刘龙梅公告送达(2019)吉0104执10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动履行激励告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及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对1、刘志彬名下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58号,权利证号:1060175702,丘地号4-87/1303-1(205),建筑面积82.08平方米的房产;2、刘青名下坐落于朝阳区万宝街37号3号楼,权利证号:1060175701,丘地号4-47/609-20(504),建筑面积114.12平方米的房产;3、刘龙梅名下坐落于朝阳区红旗街3号,权利证号:1060175703,丘地号4-87/1402-2-3(506),建筑面积109.02平方米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刘志彬、刘青、刘龙梅届时可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拍卖裁定书,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755号B105室),及后续参加现场勘察、对评估初稿提出异议、领取评估意见书等活动,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参加以上活动的相关权利。本院将以评估意见书确定的标的物价格作为起拍参考价,择期在淘宝网上进行网络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涉案债权。公告期满请自行腾房,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腾迁。拍卖时间及成交信息详见www.taobao.com(淘宝网内司法拍卖链接)。当事人及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等可依法参与拍卖,未按规定参与拍卖的,视为自愿放弃权利。本公告发布后至上述标的物处理完毕前,就拍卖、变卖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本院不再另行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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