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丹,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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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丹(身份证号:410222********00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彭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