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文超,田松,张兴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24民初6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松、张兴元:本院受理原告段文超与被告田松、张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02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松偿还原告段文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段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段文超负担1076元,被告田松负担21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