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宿德楷, 长阳保丰农资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28民初72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宿德楷:原告长阳保丰农资经营部与被告宿德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528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宿德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长阳保丰农资经营部支付下欠的货款53786元、违约金6574.32元,并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所有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长阳保丰农资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宿德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法院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