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荷秀,何菊仙,胡平,陆标,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沭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鄂1222民初1623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沭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荷秀、何菊仙、胡平诉被告陆标、沭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不服本院(2021)鄂122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