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毅,付翠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381民初20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翠红:本院受理原告刘毅诉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8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付翠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毅借款本金67200元,并以67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即15.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10元,由被告付翠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