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静迪,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723民初180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静迪:本院受理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静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72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卢静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9998.13元,利息24712.87元,并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9998.1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48125‰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4元,公告费560元,由卢静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