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阎永昌,范东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723民初79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东华:原告阎永昌与被告范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72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范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阎永昌借款2.2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范东华负担350元,退还给原告阎永昌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