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忠琴,刘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723民初17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忠琴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72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忠琴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刘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00元,其中10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刘明负担,剩余395.00元,由刘忠琴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