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志安,宋杰,方平, 陕西科瑞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7民初39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平(xxxxxxxxxxxxxxxxxx)、陕西科瑞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志安与被告宋杰、方平、陕西科瑞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7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