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易宇翔,王秋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23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秋宁:原告易宇翔与被告王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宇翔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王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宇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易宇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