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健, 鑫汇达门窗工程(武汉)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5民初501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健:本院受理原告鑫汇达门窗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5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龚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鑫汇达门窗工程(武汉)有限公司货款37325元;二、被告龚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鑫汇达门窗工程(武汉)有限公司违约损失(以373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鑫汇达门窗工程(武汉)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