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忠超,杨伟,张杰,方伟,方四平, 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金拓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伟、张杰、方伟、方四平、武汉金拓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忠超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