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滕高峰,吴强,张续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502民初4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强、张续文:本院受理(2021)吉0502民初452号原告滕高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5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续文、吴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滕高峰借款1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偿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600.00元,保全费1095.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吴强、张续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江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