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利,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27民初55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利: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熊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本金19827.43元、利息10624.12元,共计30451.55元;同时支付以本金19827.4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全部透支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由熊利负担589元,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27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