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林娜,韩玉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吉2401民初65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林娜、韩玉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吴林娜、韩玉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2401民初65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202012170007658)约定,判令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02150.73元,应付未付利息2445.18元,共计104595.91元,且利息计算至剩余贷款全部还清为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公告费)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9时在延吉市人民法院二楼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