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金成,崔海祥,杨菊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海祥、杨菊香:本院受理原告石金成诉你二人民间年11月14日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效日期:2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