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石金成,崔海祥,杨菊香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崔海祥、杨菊香:本院受理原告石金成诉你二人民间年11月14日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效日期:2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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