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赵飞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23民初226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飞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赵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02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赵飞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李明货款262631.01元;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