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元芳, 四川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鑫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渝0116民初133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元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重庆鑫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1)渝0116民初133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过程中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