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明东,宋治明,龙成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25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治明,龙成辉: 原告杜明东与被告宋治明,龙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渝0237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因被告宋治明,龙成辉离开户籍地,外出地址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宋治明,龙成辉公告送达(2021)渝0237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的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宋治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杜明东借款1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杜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 630元,由被告宋治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