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明东,宋治明,龙成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237民初25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宋治明,龙成辉: 原告杜明东与被告宋治明,龙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渝0237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因被告宋治明,龙成辉离开户籍地,外出地址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宋治明,龙成辉公告送达(2021)渝0237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的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宋治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杜明东借款1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杜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 630元,由被告宋治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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