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聂凯,黄作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5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作彪:本院受理聂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作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凯欠款42864.68元。驳回原告聂凯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78元,由被告黄作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