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垣锦,熊凌云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11120号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凌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垣锦与被告熊凌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故意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暂计人民币10000元(最终请求额以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的金额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111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