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小刚,高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4825号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云阳县莲湖路46号高磊:本院受理原告覃小刚诉高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高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覃小刚修车款17159.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高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