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家俊,刘建明,邹伟红, 谷城宏明石英硅矿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625民初5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城宏明石英硅矿材料有限公司、刘建明:本院受理杨家俊诉谷城宏明石英硅矿材料有限公司、刘建明、邹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25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家俊借偿还借款16万元;驳回原告杨家俊要求被告谷城宏明石英硅矿材料有限公司、邹伟红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认请求;驳回原告杨家俊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建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