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鄂0191民初674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董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91民初6744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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