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国仿,蒋吉伟,徐枫,徐枫名, 武汉焱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5民初379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国仿、武汉焱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诉被告胡国仿、蒋吉伟、徐枫、武汉焱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鄂0115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国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贷款本金1697719.53元及截止2021年5月23日包含罚息等在内的利息603882.94元;并以1697719.53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1.4%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支付罚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11.4%的标准计收复利;二、被告蒋吉伟、徐枫、武汉焱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对被告蒋吉伟、徐枫名提供的登记在被告蒋吉伟名下抵押的武汉市洪山区南湖下潘息村21号采荷居B栋3单元5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洪字第20160008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6私)第397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