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璐,王蓉,宁波文通投资管理中心, 宁波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内容 |
宁波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刘璐、王蓉诉宁波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