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疆沣华盛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金融法院
内容
新疆沣华盛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沣华盛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新疆沣华盛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沣华盛鼎7号基金合同》项下的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5,937,260.89元(其中,投资本金人民币28,500,000元,投资收益人民币7,437,260.89元);2、请求判令被告新疆沣华盛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所对应的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化15.4%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暂计至2021年06月30日为人民币15,357,788.06元;3、请求判令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就上诉第1、2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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