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陈清,陶雪祥, 上海品尊家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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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清、上海品尊家具有限公司、陶雪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与你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或第41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