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兰官,沈小芳,叶彬,叶菁, 泰普恒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2民终10302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小芳,叶彬,叶菁,泰普恒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兰官诉沈小芳,叶彬,叶菁,泰普恒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2民终1030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兰官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