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江容,黄光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1931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光华:原告王江容与被告黄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黄光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19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光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江容退还购房定金27 000元;二、被告黄光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江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4月1日起,以27 000元为基数,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1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9.14元,由被告黄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