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小年,雷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20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斌:原告周小年与被告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小年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24%的年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76元由被告雷斌承担(此款原告周小年已预交本院,被告雷斌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周小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