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小栋,高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02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峰:本院受理原告梁小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鄂0106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小栋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8元,由被告高峰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梁小栋垫付,被告高峰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梁小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中华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