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子涵,龚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4民初11971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子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4民初119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龚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子涵2018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共计36个月的抚养费180,000元;二、被告龚飞应于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龚子涵抚养费5,000元,直至原告龚子涵18周岁时止;三、被告龚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子涵2020年6月期间和2021年2月至8月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中的33,000元。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0元,由被告龚飞负担。被告所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