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昊鹏,第三人-胡秀花, 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396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昊鹏、胡秀花: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昊鹏、第三人胡秀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渝011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重庆君 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昊鹏于2017年7月7日就渝D56985号汽车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于2021年 6月20日解除;二、被告何昊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渝D56985号汽车转移登记至被告何昊鹏名下;三、被告何昊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服务费8860.27元;四、被告何昊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6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2020年7月6日止;以8860.2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何昊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六、驳回原告重庆君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