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波,高思,林汉春,余金荣,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温泉思思家俱城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温泉林波家私城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鄂1202民初255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波、温泉林波家私城、高思、温泉思思家俱城、林汉春、余金荣、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就(2021)鄂1202民初2550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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