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超,吴志凯, 武汉世纪都会商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281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超、吴志凯:原告武汉世纪都会商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吴志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世纪都会商场有限公司拆铺还原费用、打围工程费用、律师见证费用、摄像及光盘制作费用等共计26410.82元;二、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世纪都会商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三、被告吴志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武汉世纪都会商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504元由原告武汉世纪都会商场有限公司承担223元,由被告张超、吴志凯承担12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