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友兵,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鑫金宇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12民初359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友兵:本院已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原告武汉鑫金宇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2民初35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经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