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玉环,李东起,马连利, 东丰县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玉环、李东起、马连利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你与东丰县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