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苏南,施国芬,施枭鹂,施国庆,施国毅,施永康,陈保勤,陈保珠,陈保俭,陈保智,陈保珍,第三人-, 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国毅、施永康、陈保勤、陈保俭、陈保智、陈保珍:本院受理原告孙苏南与被告施国芬、施枭鹂、施国庆、施国毅、施永康、陈保勤、陈保珠、陈保俭、陈保智、陈保珍、第三人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起诉状内容为:判令分割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二村95号1室房屋动迁所得利益,即要求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310弄23号203室房屋百分之二十五份额,由被告施国芬和施枭鹂共同支付折价款。起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707号第二十七法庭(外设)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