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泉,贾海军,王景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海军、王景华:本院受理原告沈泉与被告贾海军、王景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