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洪,朱春妹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春妹:本院受理原告江洪与被告朱春妹离婚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点: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在此期限内请你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与原告诉请相关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启东市人民法院吕四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