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正松,王继明,吴军德,吴俭章,张迎兰,张欣,赵明文,江健生,吴军亿, 梅河口市新泰电化铝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卓辉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吉05执异7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正松、王继明、吴军德、吴俭章、张迎兰、张欣、赵明文,本院受理的江健生与吴军亿、张正松、王继明、吴军德、吴俭章、张迎兰、张欣、赵明文、梅河口市新泰电化铝有限公司(新泰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梅河口市卓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5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裁决团队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